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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年3月份行政处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规定,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对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现将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年3月1日—3月31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详细名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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