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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根据《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和阶段相结合的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连续5年为一阶段。

(一)郊区(县)每个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数不低于5学分,Ⅱ类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二)市中心城区每个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30学分,其中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数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他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数不低于5学分,Ⅱ类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符合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条件的,方具备原专业技术职务续聘资格。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每一个阶段(连续5年)中,必须具备一定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医院为10学分以上;医院为5学分以上(含起点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所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前款郊区(县)指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中心城区指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静安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和杨浦区。

需要说明的是,疫情期间国家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方面有调整,因此,关于疫情期间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以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通知为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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