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由宝山区搬迁至奉贤区,便告知员工工作地点改变定在了奉贤区,公司提供免费班车和住宿,每月工资增加元,员工王某不同意至奉贤区工作,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并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恒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仲裁的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与某物流公司的劳动合同于年3月15日到期,年4月1日某物流公司向王某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并告知其工作地点在奉贤区,公司提供免费班车和住宿,每月工资增加元,王某于年4月3日回复,不同意至奉贤区工作。某物流公司认为,续签劳动合同中工作地址的变更不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恰恰相反加薪是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双方对于续签劳动合同未能协商一致,应视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奉贤区宿舍的真实情况并非如照片所拍摄,条件比较简陋,周边交通不便;王某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所谓的班车实际非常简陋,班车就位情况也与实际不符。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物流公司由宝山区搬迁至奉贤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为宝山区,劳动者亦一直在宝山区工作,物流公司因经营需要搬迁至奉贤区,地理位置上确实跨越了较大的范围。物流公司提供了数份证据证明其已经安排了班车和宿舍,即便如物流公司所述奉贤区的员工宿舍及班车条件都较为优越,但两地距离遥远仍为客观现实,劳动者有根据生活便利的需要选择就业的权利,上述安排并不能当然消弭工作地点跨越较远给劳动者带来的影响,王某不接受至奉贤区工作并无不当,上述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本案劳动关系解除的实质原因仍然是锐拓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对企业来说,需要一个灵活的工作地点约定,以便于后期因企业经营和战略调整搬迁公司地址时,能更容易与员工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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