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收人才,上海市奉贤区的一家公司在招聘项目总监时,表明工资方面可以按“工资+报销款”的方式,因此某名牌大学毕业且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徐东(化名)于年2月应聘了该职位。
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公司于每月的9日向徐东发放工资元,同时结合徐东岗位的实际情况,公司给予其每月不超过1元的报销额度,不过报销款需由许某提交正规发票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后发放。
同年9月,徐东就向公司提交了辞呈,而根据徐东应聘时与公司说好的,每月1元的规定报销,可至徐东离职,虽然公司在每月的9日都向徐东发放了元的工资,但报销款只给了2月、3月和4日的,因此双方就5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发生了争议。
公司认为报销不是工资,每月的工资已经发放给了徐东。
那么徐东还能拿到5月至8月每月1.8万元报销款吗?徐东向当地仲裁委提出了仲裁,但由于公司于每月的9日向徐东发放了工资,且已说明报销款需要徐东提交正规发票,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该流程不违法。
在离职上,徐东是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存在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徐东的劳动仲裁申请,被仲裁委依法驳回。
徐东对此不服,继而向奉贤区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又会怎么看待这件事?
该案的重点其实就在于“报销款”能不能被认定为徐东工资中的一部分?根据《劳动法》,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受法律保障,过期15日不支薪称为“欠薪”,雇员可以依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追讨雇主。
工资总额则由六个部分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像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用等,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或支付,但并不属于工资。
徐东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工资流水及其他证据以证明该“报销款”的性质属于其工资的组成部分。在工资流水中,报销款出现了多次,且都是固定的1元,发放时间也相对固定。但在法定意义上,报销款的发放时间及金额不固定,具有实时性,是对员工因工支出的核销,且报销凭证与报销用途或工作内容一致。
显然,公司给予徐东的“报销款”并不符合法定意义上的报销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报销款”实质上是公司对徐东工资的一种拆分。
值得一提的是,工资拆分分为两种,即:合法的工资拆分与违规的工资拆分,合法的工资拆分通常是拆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补助和全勤奖等,而违规的工资拆分是将工资总额分为两份,一份明发,另一份暗给,为的是避税和少缴社保费。
常见的违规拆分分为四种形式:拆分成现金和银行卡发放;拆分成外包劳务公司和本公司发放;拆分成工资卡和提供发票报销发放;拆分给员工本人和家属发放。
虽然违规的工资拆分让劳动者到手的资金多了,但其实百害而无一利,工资拆分后,像五险一金和经济补偿等诸多待遇会受损,并且监管部门发现有避税的情况,会给予重罚,对于员工来说具有风险性,包括员工日后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
如徐东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其请求就难以得到支持,尽管公司与徐东都清楚,徐东的薪资实际是“+1”元,元的薪资与其职位也不匹配,但像“工资+报销”的方式会导致工资组成不明确,一旦陷入劳动纠纷,员工比较容易吃亏。
但该案中,法院结合本案证据,最终认定“1元报销费”的性质为徐东工资的组成部分,判决公司限期支付王先生工资差额部分。
从某方面来说,徐东的运气还是较好的,结果还是拿到了工资差额部分,不过部分职场与理想的职场其实存在有较大的差距,员工与公司不太容易保持平等的关系,公司有时看似善意,但其实对员工并不友好,还是要注意,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