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01.13
原告王某入职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从事数据库开发工作。原、被告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02.11
双方经协商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最终确定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约定了合同期限自年1月13日至年1月12日,试用期为三个月,并约定了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试用期工资按上述标准的80%计算。
.04.07
被告电话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王某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奉贤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年4月1日至年5月11日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
奉贤区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王某的部分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驳回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
1
年4月1日至年5月11日的工资20,.30元;
2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元;
3
年2月13日至年3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57元。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01
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
0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对于争议焦点一:
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当事人一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到达对方时发生效力。年4月7日,被告主管与原告的通话中,表达出“要原告另外找工作,不要去上班了,之后会有人事与原告落实解除合同的事宜”的意思表示,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当时已有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原告进行协商的意愿。
故被告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已经送达生效,至于之后双方未能就劳动关系解除事宜进行协商一致并不影响解除的效力。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年4月7日解除。
对于争议焦点二: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原、被告均确认自入职起,双方就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磋商,直至年2月11日确认了合同的基本内容。之后因疫情原告一直居家办公,也不存在原告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不予配合的情形,故上海奉贤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上海奉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王某年4月1日至年4月7日的工资2,.53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诉请。
法官问答
01
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吗?
答:不一定。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若用人单位已尽诚实磋商义务,劳动者仍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
02
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一直居家办公,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未与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03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04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答: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05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如何正确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答: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为使劳动者对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有合理预期,以便提前准备再就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素材提供:新城法庭
文字:王振剑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毛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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