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规定,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对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现将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年3月26日—4月9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详细名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报送:奉贤消防
审稿:杨亮杨珺?陆健
编辑:戴君文
上观号作者:上海奉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