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规定,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对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现将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年5月1日—5月10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详细名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报送:奉贤消防
审稿:杨亮杨珺?陆健
编辑:戴君文
上观号作者:上海奉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