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当事人可以同时获赔!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遇到第三人的侵害而受伤,既可以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同时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损损害赔偿。
年3月份,上海某物流公司的司机刘师傅,驾驶半挂车至上海市金山区某仓库拉货。在仓库方装车过程中,刘师傅被仓库方行吊压伤手指。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和仓库方均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刘师傅,无奈刘师傅向律师求助,本律师经过分析认为:
刘师傅系物流公司职工,本次受伤系因工受伤,由于物流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刘师傅的工伤待遇全部由物流公司承担;同时又因物流公司没有与刘师傅签订劳动合同,故在申请工伤认定前应当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仓库方因行吊操作不当造成刘师傅手指受伤,应当就该人身侵权事实赔偿刘师傅的全部损失。
刘师傅最终决定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物流公司劳动关系,同时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仓库方索赔。几番曲折,近日刘师傅终于领取到合计22.3万元的赔偿款,成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
第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整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孟宪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