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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辽宁省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
新增
自年2月10日凌晨1时起,所有曾经到过以下地点的入境及已入境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至离开当地后14天但最短不少于7天: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城郊乡西园子村二组。
取消
自年2月10日凌晨1时起,取消曾经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或健康码变为黄码及须接受自我健康管理的措施:天津市南开区、西青区、河西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丰台区玉泉营街道、南苑街道南庭新苑北区;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幸福村;河北省雄安新区安新县端村镇西堤村、东堤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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